一、GRC构件设计
1、GRC构件按围护结构进行设计,在进行结构设计计算时,不应该分担主体结构所承受的荷载和作用,只应考虑直接施加于其上的荷载和作用。
2、GRC构件及其连接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、刚度和相对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。
3、有抗震设计要求的GRC构件,在设防裂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,构件应仍可使用,在罕遇地震作用下,构件不得脱落。
4、GRC构件的设计,在重力荷载、设计风荷载、设防裂度地震作用、温度作用和主体结构变形影响下,应具有安全性。
5、GRC构件的预埋件、专用连接接件的设计应符合JGJ133-2001要求,连接螺栓应按国家标准《钢结构设计规范》(GRJ17)进行承载力计算;构件与专用连接件间的固定螺栓应采用不锈钢螺栓,其直径不得小于10mm,专用连接件应通过焊接与墙体预埋件或钢构件连接。
6、GRC构件内的预埋连接的截面尺寸不宜小于40mm*4mm,并应经热锌处理,预制构件的上、下两端连接板不应小于2个,两侧的构造连接板每侧不少于2个,距上下端部距离不超过180mm,间距不超过500mm。
7、GRC构件就采用上下两端紧固件固定的方式来进行安装固定。
8、当GRC构件与主体结构间留有较大空间(或预制构件重心离主体结构较远时)可在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设置过渡钢桁架或钢伸臂。钢桁架或钢伸臂与主体结构应可靠连接,钢桁可钢伸臂应严格按设计图纸(或经原设计单位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)进行施工。
9、GRC构件予埋件连接时,应采用其它可靠的连接措施,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,具体见确认图纸。
10、GRC构件单体长度不宜超过1.5mm,单位重量不宜超过60kg,壁厚不得小于20mm,超出上述规定,其连接件强度和数量应重新进行强度验算。